首页 >> 网站栏目 >> 法制政府创建 >> 正文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

责任编辑:admin 文章来源: 访问次数:1315 次 发布时间:2021-09-06

一、违反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

(一)行政处罚依据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二十九条  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,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,未经管委会审核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、限期拆除,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

1. 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以下处罚,对个人处于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处罚。

2.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处罚,对个人处于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处罚

3. 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形式: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处罚,对个人处于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。

二、违反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

(一)行政处罚依据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条  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,擅自占用绿地、道路、市政设施,进行道路开口、拉设围墙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,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砍伐、移植树木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  

 (二)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

 1.擅自占用绿地、道路、市政设施,进行道路开口、拉设围墙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面积10平方米以下,损毁市政设施程度轻微。

处罚标准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,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(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,损毁市政设施程度较重

处罚标准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(3)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形式:违法面积20平方米以上,损毁市政设施程度严重

处罚标准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,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
2.砍伐、移植树木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砍伐、移植树木5棵以下。

处罚标准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。

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砍伐、移植树木5棵以上10棵以下。

处罚标准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树木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。

3)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形式:砍伐、移植树木10棵以上。

处罚标准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处树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

三、违反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

(一)行政处罚依据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,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湿地、林草植被、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造成污染、破坏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。

(二)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

1.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对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湿地、林草植被污染,破坏面积10平方米以下、对野生动物资源,地形地貌污染,破坏程度轻微

处罚标准: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2.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对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湿地、林草植被污染,破坏面积10平方米以上、20平方米以下,对野生动物资源,地形地貌污染,破坏程度较重

处罚标准: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。

3.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形式:对周围景物、水体、湿地、林草植被污染,破坏面积20平方米以上,对野生动物资源,地形地貌污染,破坏程度严重

处罚标准: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四、违反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

(一)行政处罚依据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:

在风景区河道内采沙的,没收违法收入,并处五十万元罚款;开荒、取土、修坟立碑的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

修建储存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设施的,处五十万元罚款;

倾倒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的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;

)向河道内投放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)在水上经营餐饮的,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收入,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

)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,没收渔具和渔获物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移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;

)放养畜禽的,处二百元罚款;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、水产养殖的,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在其他地域、水域从事畜禽饲养、水产养殖的,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

)在景物、建(构)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、涂污、张贴,擅自堆放、悬挂、晾晒物品的,处五十元罚款

)折采花果,损毁草坪、绿篱、花坛、围栏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损毁树木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

)损毁、破坏音响、显示屏、灯光、管网、座椅等设施的,处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

十一)燃放烟花爆竹的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露天烧烤、焚烧物品的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,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

十二)洗涤衣物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乱扔垃圾、随地便溺的,处五十元罚款;

十三)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、垂钓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

十四)车辆、船只乱行、乱停、乱放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

十五)携带犬只(导盲犬除外)进入风景区核心景区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罚款。

十六)向河道内排放污水、倾倒污物的,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;捕猎野生动物的,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。  

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、准许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管委会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的,由管委会予以驱离,不听劝阻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

1.在风景区河道内采沙的,没收违法收入,并处五十万元罚款;开荒、取土、修坟立碑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

(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

(3)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形式:侵占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

2.修建储存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设施的,处五十万元罚款

3.倾倒建筑垃圾、工程渣土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5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

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

3)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形式:侵占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

4.向河道内投放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破坏生态情况轻微,水生生物数量5条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破坏生态情况较重,水生生物数量5条以上10条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

3)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破坏生态情况严重,水生生物数量10条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 

4. 在水上经营餐饮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收入,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

(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收入,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

3)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收入,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

6. 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以及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的

1)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渔获物5斤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渔获物5斤以上10斤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渔获物10斤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的

处罚标准: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2)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渔获物5斤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渔获物5斤以上10斤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渔获物10斤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7. 放养畜禽的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、水产养殖的以及在其他地域、水域从事畜禽饲养、水产养殖的

(1)放养畜禽的,处二百元罚款

2)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、水产养殖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养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养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养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3)在其他地域、水域从事畜禽饲养、水产养殖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养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养殖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养殖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

处罚标准: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8.在景物、建(构)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、涂污、张贴,擅自堆放、悬挂、晾晒物品的,处五十元罚款

9.折采花果,损毁草坪、绿篱、花坛、围栏的以及损毁树木的

1)折采花果,损毁草坪、绿篱、花坛、围栏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折采花果情节轻微,损毁草坪、绿篱、花坛、围栏的面积1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折采花果情节较重,损毁草坪、绿篱、花坛、围栏的面积1平方米以上,2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折采花果情节严重或多次进行违法行为,损毁草坪、绿篱、花坛、围栏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

处罚标准: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(2)损毁树木的

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树木的经济价值较小或树木的损毁程度轻微

处罚标准: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。

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树木的经济价值较高或树木的损毁程度较重

处罚标准: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

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树木的经济价值珍贵或树木的损毁程度严重

处罚标准: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10.损毁、破坏音响、显示屏、灯光、管网、座椅等设施的,处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

1)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设施损坏程度轻微

处罚标准:处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。

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设施损坏程度较重

处罚标准:处设施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。

3)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设施损坏程度严重

处罚标准:处设施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

11. 燃放烟花爆竹的、露天烧烤、焚烧物品的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

(1)燃放烟花爆竹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近距离燃放,危险性轻微

处罚标准: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室外开放空间燃放,危险性较重

处罚标准: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室外开放大型空间燃放,危险性严重

处罚标准: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2)露天烧烤、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持续时间短,危害污染程度小,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持续时间较长,危害污染程度较大,造成的社会影响较重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持续时间长,危害污染程度大,造成的社会影响严重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3)焚烧物品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焚烧物品体积小,持续时间短,危害较小,造成的污染或过火面积5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焚烧物品体积较大,持续时间较长,危害较大,造成的污染或过火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焚烧物品体积大,持续时间,危害大,造成的污染或过火面积10平方米以上

处罚标准: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

4)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,持续时间短,危害较小,造成的污染或过火面积5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,持续时间较长,危害较大,造成的污染或过火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焚烧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,持续时间长,危害大,造成的污染或过火面积10平方米以上

处罚标准: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

12.洗涤衣物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和乱扔垃圾、随地便溺的

1)洗涤衣物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衣物数量5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衣物数量510件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衣物数量10件

处罚标准: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2)乱扔垃圾、随地便溺的,处五十元罚款

13.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、垂钓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违规游泳人数2人以下或垂钓鱼竿数量2只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违规游泳人数2人以上5人以下或垂钓鱼竿数量2只以上5只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

3)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规游泳人数5人以上或垂钓鱼竿数量5只以上

处罚标准: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14.车辆、船只乱行、乱停、乱放的

1)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电动二轮车

处罚标准: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2)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电动三轮车

处罚标准: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

3)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电动四轮车、机动车辆、船只

处罚标准: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15.携带犬只(导盲犬除外)进入风景区核心景区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罚款。

 

16.向河道内排放污水、倾倒污物的,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;捕猎野生动物的,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。  

五、违反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

(一)行政处罚依据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、准许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管委会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的,由管委会予以驱离,不听劝阻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(二)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

1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、准许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管委会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违法侵占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

 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

处罚标准: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

2)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的,由管委会予以驱离,不听劝阻的

①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:违法侵占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

处罚标准: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

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:违法侵占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

处罚标准: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六、违反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

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,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万元罚款。

 

七、《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漯河市沙澧河建设运行保障中心

电话:0395-2390963 传真:0395-2390963 E_mail:slhgwh@163.com

地址:漯河市文景路4号 豫ICP备2022019900号

访问量: 3927731

技术支持:法人会 app开发